寧波專利申請
寧波專利申請能夠讓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的位置,尤其是對中小型企業而言,好的專利申請足以令其在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具體來說,專利申請能夠帶給我們如下功能:
1、獨占市場 一種產品只要授予專利權,就等于在市場上具有了獨占權。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使用、進口該專利產品。因此,專利有很重要的占領和保護市場的作用。這種作用在關貿總協定中制定了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后更加突出了。它把對專利的保護與國際間的貿易相掛鉤,強化了對專利的保護力度。
2、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 純技術一旦被授予專利權就變成了工業產權,形成了無形資產,具有了價值。一項純技術不能成為工業產權(技術秘密除外)。因此,技術發明只有申請專利,并經專利局審查后,授予專利權,才能變成國際公認的無形資產。
3、避免被他人搶先申請專利 雖然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應當在國內沒有公開制造、銷售、使用過,但由于事后要取得相應的有效證據相當困難,因此,存在他人將你們已經公開的產品(或技術)拿去申請并獲得有效專利的可能,甚至倒過來追究你們的侵權責任,到時只有啞巴吃黃蓮的份了。
4、專利宣傳效果好 在宣傳廣告或產品打上專利標志,消費者認為這種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5、避免會展上撤下展品的尷尬 在展覽會上,專利權好比是新產品的“出生證”,誰擁有該“出生證”,誰就擁有了該產品作為專利產品展示的權利。否則,隨時有被責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機,甚至會被取消參展資格(大型會展一般都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如廣交會上就施行《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因此,參展企業對自己研發的新產品應當及時申請專利,對由供貨商完成研發的新產品則建議其申請專利后再組織參展。
6、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 一項技術一旦申請專利,無論這項技術通過發表論文,還是參加學術會議或展示會,或以其它方式的公開,均是在法律保護下的公開,任何人即使通過上述途徑學會或掌握了這項技術,在這項技術被授予專利權后,也不能隨便使用。
當然,除了以上所述的好處,還有專利一般還作為企業上市和企業其他評審中的一項重要指標、科研成果市場化的橋梁作用等等??傊?,專利既可用作盾,保護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也可用作矛,打擊對手的侵權行為。專利要運用的好的話,專利對企業的作用不可限量。
昨天,有朋友在私信里問我:“小編,我注冊商標被侵權了怎么辦?”我記得前段時間跟大家說過,如果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門投訴,今天我再來詳細的跟大家說一下。當事人就商標侵權糾紛,可以自愿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如果當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再就同一當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標糾紛控告立案受理。但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受理: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2)行為人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而沒有受到任何相應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僅就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賠償糾紛進行審理的;
(3)商標注冊人的多件注冊商標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如果商標注冊人就其中部分注冊商標被侵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已被受理的,則對其余不同的注冊商標被侵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立案查處。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就賠償問題作出裁決,只能進行調解,而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完全可以在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這是國家法律對審判權行使的內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不受其他機關對民事法律關系認定情況的影響。當事人列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1、獨立品牌名稱
獨立品牌名稱,即企業決定每個子品牌或旗下產品品牌使用不同的名稱作為代表。采用獨立的品牌名稱,為每種產品尋求不同的品牌定位,有利于增加銷售額和對抗品牌競爭對手,還可以分散品牌風險,使企業的整體聲譽不至于因某種產品表現不佳而受到影響。
2、對所有使用共同的家族或母品牌名稱
對所有產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名稱或母品牌名稱,即企業所有產品共用一個品牌名稱。對于那些享有高聲譽的著名企業,全部產品采用統一品牌名稱策略可以充分利用品牌效應。使企業所有產品暢銷。同時企業宣傳推廣新產品的營銷費用也相對降低,有利于新產品進入品牌市場。
3、各大類產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品牌名稱(背書品牌名稱)
企業使用這種品牌名稱策略,是為了區分不同品牌或不同產品。在一個品牌或產品大類下的再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以便在不同大類產品領域中樹立各自的品牌形象,這種也稱為背書品牌名稱。
4、獨立品牌名稱與企業名稱并用(子母品牌混合名稱)
釆用這種品牌名稱策略的企業其不同類別的產品分別采取不同的品牌名稱,且在品牌名稱之前都冠以企業的名稱。企業多把這種名稱策略用于新產品的開發。在新產品的品牌名稱上加上企業的名稱,可以使新產品享受企業的聲譽,而采用不同的品牌名稱,又可以使不同的新產品顯示出差異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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